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技能竞赛水平,加强对技能竞赛的指导与管理,增强辅导教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竞赛;
2、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经学校同意组队。
第三条 奖励对象
经教学副校长、教务科科科长、教研室主任共同研究确定并直接参与辅导的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未参加辅导而参赛获奖的辅导教师不被列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 津贴规定。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期间,按学校加班标准给予补贴;正常上班时间,辅导教师每日10元。
第五条、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者,集体项目分别奖励现金1000、800、600;个人项目分别奖励现金800元、600元、400元;
2、获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者,集体项目分别奖励现金 800、600、300;个人项目分别奖励现金600元、400元、200元;
3、获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者,集体项目分别奖励现金600、300、200;个人项目分别奖励现金 300元、200元、100元;(注:同一辅导教师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几项奖的,按最高奖奖励。)
第六条 违纪处理办法
1、出现下列情况者扣发全部津贴,并按照《河南省商务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在技能竞赛辅导中,辅导教师没有经过教学主管校长批准私自暂停辅导,或因个人原因造成辅导暂停或在辅导过程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扣发辅导期间的全部津贴。
2、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辅导期间50%的津贴:
(1)正常辅导课,辅导教师迟到、早退、空岗10分钟以上者;
(2)未经教务科同意,辅导教师私自调课,私自改变辅导计划者。
第七条 奖励管理
1、教务科为本《办法》的执行单位。
2、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实行认定登记制度。由教务科、教育究研室审议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学校教务科。
附:
河南省商务学校2008年招生简章 >>点击进入河南省商务学校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