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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竞争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和优良学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生活补贴金发放办法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的“奖、助、补”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贫困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生活补贴金按月发放。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学习成绩与日常行为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是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最高综合奖励,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共同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2.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实践,评比学年所有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4.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交学费,不无故拖欠。
(二)不同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审条件各科成绩90分以上,操行优秀,综合得分95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评审条件各科成绩85分以上,操行优秀,综合得分85分以上;
3、三等奖学金评审条件各科成绩80分以上,操行优秀,综合得分85分以上;
(三)综合得分计分办法
㈠计分公式:综合得分=70+加分-扣分
㈡加分范围
1、获校级以上各类单项比赛个人奖,按获奖名次人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上不封顶。
2、获校级以上集体奖,代表集体参赛(或参加)每人每次加1分,其他人每次加0.5分。
3、好人好事每件加0.5分,但最多不超过10分(注:根据每周由班长统计,并上报班主任的材料统计)。
4、向校内外刊物、广播室投稿(以采用篇数计),计分公式如下:
5、担任学校团委、学生会干部、校刊编辑、广播员等加0~6分;班、团干加0~4分;小组长、寝室长加0~2分(注:该项如有重复加分,合计最高分不得超过9分)。
6、如有受校级以上通报表扬,每次加3分。
(三)扣分范围
1、个人受学校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2、班级或集体受学校通报批评,责任人每次扣5分,其他人每次扣3分。
3、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或对违纪行为在场不制止(或反对),每次扣3分。
4、迟到、早退、旷操每次扣2分。
5、旷课每节扣5分。
6、请事假每节扣1分,请病假每节扣0.5分。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学校警告、记过处分,当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2、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3、考试作弊者,当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4、一学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者,当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5、参与打架或起哄闹事者;
6、有酗酒行为者;
7、故意损坏公物行为者;
8、实验实习中由于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较严重的伤害事故负有责任者;
9、学生干部在有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10、违反用电规定,在宿舍私拉电源或使用电器者;
11、本人所在宿舍卫生连续五次检查在倒数第二名以下者;
12、操行等级在中(含中)以下者;
13、其它严重违反校纪者。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
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若评选人数以比例计算出现小数点,均按“四舍五入”办法进行处理。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具体分布比例为:
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
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金额: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奖金5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为奖金300元;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奖金200元。
第九条 每学年9月评定上学年学生奖学金;在颁奖前,若有违纪行为,该奖项取消。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以班级为单位评比。在奖学金评定比例范围内,根据评比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者。班级内符合上一等级奖学金条件人数超出本等级评定比例,则超出部分转入下一等级并挤占下一等级名额。
(二)班级内符合奖学金实际评比条件人数不足应评比例时,剩余指标可在同年级本专业内调剂使用。
(三)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评定推荐工作的透明度。班主任初审后将奖学金推荐名单至少在班上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科,同时提交上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单、综合测评结果。
(四)学校学生科审核后将奖学金推荐名单至少在学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生科科长签字上报学校校务会审批,同时提交上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单、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科组织实施,班主任负责班级评定。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1、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正式在籍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3、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实践,评比学年所有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5、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交学费,不无故拖欠。
6、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完成学业;
7、无抽烟、喝酒或其他与本人经济条件不相称的消费习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资助学生总数按教育部下达的资助名额分配,每年每生1500元,分学期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困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一)每年9月,具备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
表》和经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校生提交上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单;
(二)班主任和学生科进行初审,初
审合格者,由本人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科; (三)学生科对全校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上报学校领导;
(四)学校校务会研究确定被资助者,在全校公示7天后无异议,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市财政局、教育部门复核后被确定为资助对象,发放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时,因故退学者;
(二)用国家助学金进行不良消费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在评审条件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第十六条 获得贫困助学金者不影响参加其它奖励的评选。
第四章 学生生活补贴金发放办法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的资金,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帮助生活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学生困难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为定期定额补助金,补助条件:
1、享受生活补贴金的学生必须是正式在籍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纪现象;
3、无旷课现象;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5、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交学费,不无故拖欠。
第十八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金额:每生每月20元。
第十九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办法:学校统一办理校园卡,按月存入学生个人校园卡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生活补贴金发放
1、因故退学者;
2、受通报批评处理者停发一个月定期定额补助金;
2、严重违纪、记过以上处分者;
3、无故旷课者;
4、采取不正当手段,把生活补贴金用于不该消费的地方者。
第二十一条 生活补助金的管理办法
学生生活补助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